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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政策

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6/08 点击量: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

皖教科〔2016〕3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深化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激发高校科研创新活力

(一)建立开放高效的科研创新机制

对高校申请应用与转化类省级科研项目、团队和创新平台,在申报组织、评审遴选和结项验收等关键环节,引入创新需求方和成果使用方广泛参与。优先推荐符合地方需求,且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签订创新成果约定购买合同,或形成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需求约定的高校科研项目,申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补助兑现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于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高校科研创新平台、研发机构和新型智库,经省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在各部门相关政策和资金安排中予以积极支持。

(二)完善高校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机制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具体比例由各高校自行确定。高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印发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及我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高校要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高校担任正职校级领导,以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领导干部违规获取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权益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高校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特别补贴、一次性奖励等方式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收入,不计入高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高层次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千人计划(含外专千人)、国家杰青、长江学者,万人计划(含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年千人、青年长江、国家优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的首席科学家,皖江学者,安徽省“百人计划”(含外专百人),安徽省特支计划的杰出人才、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等。

(三)创新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机制

强化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高校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高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高校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规范项目经费管理。高校承担的省级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应严格按预算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后,由高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直接费用预算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一般不予调增,允许相互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费用支出预算总额。总额若调减可按规定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在1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规范劳务费管理。高校承担的省级财政资助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结合项目实际需要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用于支付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在校学生的劳务费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确实不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可以现金方式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不得调增,总额若调减可按规定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明确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高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的使用不受财政资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的使用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经高校同意后可由项目组自主支配。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统筹用于科研支出,包括按一定比例以科研绩效的形式直接奖励主要贡献人和团队成员。高校应制定非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加强监管。

二、创新高校科研组织管理形式

(四)搭建新型产学研合作平台

建立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省级产学研合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高校科研创新相关政策、规划、改革措施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省教育厅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培育一批组织和指导高校开展科研成果推广转移转化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面向全省高校和企事业单位适时发布科研创新信息的对接平台,促进科研创新供需双方有效协同。

聚焦我省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4105”行动计划和产业创新重大共性技术需求,以新型产学研实体为重点,集聚全省高校、优势企业等创新资源,建设新一批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和高校产业共性技术研究院。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以多种形式成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允许其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对符合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条件的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纳入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范围,按照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有关规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高校要合理有序地将所属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向市场和企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地方政府、企业合作共建研发、试验、服务等平台,完善有关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

支持高校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扶持高校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五)扩大和深化高校科研开放合作

鼓励和支持高校以项目研究、人才派出和引进、平台基地建设为载体,深度参与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有效集聚国际创新资源。支持高校充分利用各类创新资源推进国际合作,积极参与或牵头组织国际和区域性重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完善访问学者制度,允许在不涉密的高校创新平台和重大科研项目中引进国(境)外优秀科研人员担任首席科学家;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皖与高校联合组建国际科技研发中心,引导外资研发中心在皖开展高附加值原创性研发活动。支持高校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选派骨干教师和优秀学生进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协同开展面向国际前沿的科研探索和技术攻关。

落实完善人才团队扶持政策,支持境内外机构来皖与本省高校、院所、企业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开展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成果分享机制。支持地方高校与国外机构、国内企业联合建立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担当起国内外协同创新力量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中转站”和“桥头堡”作用。

建立安徽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指导全省高校科技工作的学术咨询和专家组织。统筹高校科技资源围绕国家和省重大需求开展协同创新,强化有组织的高校科技创新治理能力,成为我省重大战略决策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六)支持高校科研人员在岗离岗创业

高校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担任学校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在岗创业的,应辞去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其三年期限在岗创业;三年期满后,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高校科研人员经学校同意,可按相关规定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相应规定延长。双方应签订离岗协议,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期间,人事档案由学校管理,并按规定缴纳各项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工龄连续计算。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度向学校报告创业情况,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七)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

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深化学分制管理改革,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营造有利条件。放宽大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读大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从事创业活动。高校应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休学创业的学生免修课程的范围、相应课程成绩考核评定方式,以及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辅修或调整专业的具体措施。将高校支持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情况作为考核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三、持续优化科研创新政策环境

(八)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体系

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和科研诚信建设,强化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对申请、实施、评审评估项目的高校和个人建立科研信用档案,作为审批其申请项目、承担评估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干扰项目评审评估的,应适当限制直至取消其承担科研项目或评估评审工作的资格。完善高校科研项目资助、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科研管理透明度,为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监督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九)完善高校科研考核评价机制

加快建立高校自我评价与用户、市场、专家等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形成开放、透明的评价环境。实行分类评价,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成果转化等科研业绩等效评价机制;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业绩评价更加注重科研创新的同行影响力,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业绩评价更加注重市场需求和效益。

高校应根据科研人员的不同岗位类型,合理设置相应的考核办法、考核标准与考核周期。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特点和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管理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适当延长考核周期,为高校科研人员潜心研究、专注开发等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十)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

建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和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开展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统计,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高校领导班子业绩考核、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各高校要结合自身定位和发展情况,完善相关的制度并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省教育厅反映。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一条: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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