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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28 点击量:

院教字〔2010〕40号

关于印发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教辅部门:

为建立有效的教科研奖励机制和教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我院的教科研水平,根据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在我院2008年拟定的《科研成果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由2010年教代会讨论形成《皇冠登录入口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经院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教育厅 省供销社

皇冠登录入口办公室 2010年4月23日印

共印40份

皇冠登录入口科研成果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修订)

为建立有效的教科研奖励机制和教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我院的教科研水平,贯彻“立足教学搞科研,搞好科研促教学”的教科研工作方针,根据教育发展的新形势,现将我院2008年颁发的《皇冠登录入口科研成果奖励实施暂行办法》修订如下:

一、奖励对象和成果级别认定依据

1、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学院教职工以“皇冠登录入口”署名的并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教科研成果。

2、各类期刊和各类报刊理论版的级别,以安徽省教育厅编制的最新职称评审论文目录为准。国际性二次文献对论文的收录情况,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研究中心或省科技厅科技信息情报中心证明为准;国内二次文献收录情况以正式出版的期刊刊载内容为准。

3、同一成果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若成果被其他国内外权威期刊转载或另外获奖,可追加奖励。

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1、论文的奖励范围及标准

对第一作者是我院教职工且冠有本院名称的学术论文,按以下标准奖励:

序号

论文奖励范围/期刊类别

计量

单位

奖励标准(元)

科研分值

0

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50000

80分

1

《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工程索引》(EI)

《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

《医学文献联机数据库》(MEDLINE)

《科学会议索引》(ISTP)

《人文社会科学会议索引》(ISHP)

《新华文摘》(全文收录)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

5000

60分

2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

《中文社会科学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其他报纸上发表的论文一律不予奖励)

3000

50分

3-1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

《中文社会科学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

2000

30分

3-2

具有普通本科(不含成人本科等)招生资格的高校学报(CN刊)

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字数在三分之一以上学术论文

800

15分

4

不具有普通本科招生资格的高校学报(CN刊)

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CN刊)

400

10分

注:1.在上述各级各类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的字数须在3500字以上,自然科学学术论文的字数须在2500字以上,在规定字数以下者,奖励同级期刊奖金额度的二分之一。

2、公开发表的各级各类翻译论文按各级各类学术论文的三分之二标准进行奖励。

3、同题名下连载的学术论文以一篇计。

4、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论文一律不予奖励。

2、论文的界定

论文系指在学科研究、专业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行政管理研究等方面体现出研究性和学术性的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文章。不包括文艺作品、通讯报道、简介类文稿、访谈录、各种书籍的前言、序、结语等。

三、学术著作奖励

1、著作的界定

(1)著作包括专著、译著和编著教材。

(2)著作必须是已公开出版发行,且具有“ISBN”书号。

2、学术专著类奖励标准

承担任务在10万字以上的每万字奖励200元;承担任务在1-10万字的每万字奖励100元;承担任务不足1万字者不予奖励。学术专著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3、译著类奖励标准

译著按学术专著三分之二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4、教材类奖励标准

(1)参编奖:参加教育部规划教材的编写,每参加一部教材奖励800元;参加安徽省教育厅规划教材的编写,每参加一部教材奖励600元;参加公开出版的自编教材的编写,每参加一部教材奖励400元。参编2万字以下者不予奖励。参加任何类别教材的编写一律不设字数奖。

(2)主编奖:担任教育部规划统编教材第一主编者,另行奖励2000元;担任第一副主编者,另行奖励1000元,担任第二副主编者,另行奖励800元。担任安徽省教育厅规划教材第一主编者,另行奖励1000元;担任第一副主编者,另行奖励800元,担任第二副主编者,另行奖励600元。担任公开出版的自编教材第一主编者,另行奖励800元,担任第一副主编者,另行奖励500元,担任第二副主编者,另行奖励300元,担任第三副主编者,另行奖励200元。担任上述各类教材主编或者副主编者参编1万字以下不予主编或副主编类奖励。排在第一主编之后的主编按副主编予以奖励。排在第三副主编之后者不设奖励。

(3)主审奖:担任国家教育部规划统编教材主审者,奖励1000元。担任安徽省教育厅规划教材主审者,奖励800元。担任公开出版的自编教材主审者,奖励500元。主审奖只奖励排前的第一位。

5、公开出版的古籍整理、工具书、学术性丛书每万字奖励50元,参编字数在1万字以下者,不予奖励;第一主编另行奖励500元,其下序列的主编或副主编不予另行奖励。

6、重印的专(译)著、教材,内容相同、刊号相同的,不再奖励;修订再版的专(译)著、教材,且书号不同的奖励同类同级别奖额的二分之一,书号相同的奖励同类同级别奖额的五分之一。

7、各类规划教材申报奖励时,还须出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无文件或证明材料一律不视为规划教材。

8、对教育部、教育厅以外的厅、局、部委规划教材的认定,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否则不视为规划教材。

9、校本教材的奖励已纳入学院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体系,其奖励由学院另行规定。

四、获奖类奖励

1、对于我院教职工、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的各级政府科研奖励的成果,学院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获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3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发明一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2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三等奖,国家发明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每项成果奖励5000元;获国家发明三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每项成果奖励3000元。

(2)获教育部科技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成果奖励1万元;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5000元;二等奖每项成果奖励3000元;三等奖每项成果奖励1000元。

(3)获安徽省科技成果奖、安徽省科技进步奖、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成果奖励5000元;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3000元;二等奖每项成果奖励1000元;三等奖每项成果奖励500元。

(4)获安徽省高校科学技术成果奖或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者,奖励2000元;二等奖者,奖励1000元;三等奖者,奖励500元。

(5)颁奖机构给予获奖人单项奖励金额在上述标准以上者,学院不再实行配套奖励。

2、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对于我院教师获得的各级政府颁发的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学院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1)获国家级和教育部特等、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2)获得部级(除教育部以外)特等、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

(3)获得省级和教育厅特等、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

(4)获得厅级(除教育厅以外)特等、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

(5)颁奖机构给予获奖人单项奖励金额在上述标准以上者,学院不再实行配套奖励。

3、上述各类获奖成果颁发单位必须是省级以上(含省级)党政有关部门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且须是经本院组织申报或批准申报的,否则不予奖励。申报获奖类成果奖励时,须出具相应的证书和批文。

4、各类学会、协会获奖成果按同一级别奖金额的五分之一予以奖励。

5、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他各类奖项均不在奖励之列。

6、以上获奖成果均指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对上述获奖科研成果,我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50%的额度给予奖励,我院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按20%的额度给予奖励。对未将我院列入获奖单位、有我院教师参加完成的获奖成果,不予奖励。

五、文学、艺术、体育类奖励

1、公开出版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5千字以上的短篇小说每篇奖励200元,2万字以上的中篇小说每篇奖励500元,1O万字以上的长篇小说每部奖励2000元;公开出版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3000字以上的散文或杂文每篇奖励200元;公开出版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5000字以上的短篇剧本每篇奖励200元,2万字以上的剧本每篇奖励500元,1O万字以上的剧本每部奖励2000元。小说、剧本每篇字数少于5千字的,散文、杂文每篇字数少于3千字的,以多篇累加字数的总和计,累加字数以1O万字为限,多于1O万字,仍以10万字计,不足10万字,以实际累加字数核计奖额(以自然年度计),其奖励标准为每万字200元。

2、个人文学作品专辑1O万字以上的(含1O万字),每部奖励2000元,不足1O万字的按每万字200元递减。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作品汇编集不予奖励。

3、诗歌每首行数在15行以下的(含15行),按每首1千字计算,每首15行以上的,每增加一行按增加1000/15字计算,其奖励标准为每万字300元。

4、艺术类专业教师获得国家文化部或中国美术家协会组织的全国范围内的参展成果奖励,音乐专业教师获得国家文化部或国家音乐家协会组织的表演类奖励按下列标准奖励:获一、二、三等奖,每项(件)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由国家文化部、国家美术家协会或国家音乐家协会主办的个人专题作品画展、专题音乐会,每次奖励2000元。

5、艺术类专业教师获得省文化厅或省美术家协会组织的参展成果奖励,音乐专业教师获得省文化厅或省音乐家协会组织的表演类奖励按下列标准奖励,获一、二、三等奖的作品,每项(件)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200元。由省文化厅、省美术家协会或省音乐家协会主办的个人专题作品画展、专题音乐会,每次奖励1000元。

6、国家重点刊物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奖励2000元;国家级刊物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奖励1000元;省级刊物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给予科研登记费100元。参加国际画展的每幅奖励500元;参加国家文化部或国家美术家协会举办的画展,每幅奖励300元。公开出版的个人画集(册),每集(册)奖励1000元。被国家美术馆、博物院或博物馆收藏的书画作品以及艺术设计作品、摄影作品、书法作品每幅(件)奖励1000元;被省美术馆、博物院或博物馆收藏的书画作品以及艺术设计作品、摄影作品、书法作品每幅(件)奖励100元。两人或两人以上合编的画集(册)以及捐赠的书画作品不予奖励。

7、公开发表、出版的各级各类音乐作品的奖励等同公开发表、出版的各级各类美术作品的奖励。参加国际演唱会,每个项目奖励1000元;参加国家文化部或国家音乐家协会举办的演唱会,每个项目奖励500元;参加省文化厅组织的演唱会,每个项目奖励200元。公开出版的个人音乐专辑或音像作品专辑,每辑奖励1000元。两人或两人以上合编的音乐专辑或音像作品专辑不予奖励。

8、参加体育比赛,破全国记录者,奖励5000元;获全国第1名奖励3000元;2—3名者,奖励1000元;4—8名者,奖励500元。获省级比赛第1名或破省记录者,奖励1000元;2—3名者,奖励500元;4—8名者,奖励200元。优秀奖均不予奖励。

9、以上体育比赛和其他竞赛项目是指省级及以上的全运会、大学生运动会、残运会等类似项目,各级各类学会、协会、行业及行业联办的赛事获奖项目均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六、科技发明及应用性成果奖励办法

1、专利成果奖励标准(此项包括学生):

获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获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800元;获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300元 。申请奖励时,须出具专利证书,我院为专利的第一授权单位。专利转让后按向学院缴纳金额的20%追加奖励。

2、经过国家级认定的高新科学技术成果,且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每项奖励3000元;经过省级认定的高新科学技术成果,且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每项奖励1000元;已办理国家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手续的,每项奖励1000元;已办理省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手续的,每项奖励500元。

七、科研成果的认定、申报、审批与其他

1、科研成果的认定,权属的歧义、异议、争议,一般由学院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审定。重大的权属争议必要时由完成人员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待争议解决后,再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2、申报奖项所涉及的国内各级各类刊物均须是全国公开出版发行,即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3、各类成果奖励事宜由科研处牵头, 教务处、人事处、图书馆和财务处协助办理。

4、科研成果的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次年上半年对本自然年度的各类成果办理有关奖励事宜,遗留问题,下一年度补办,补办时按成果发生期内的文件规定执行。教学系、部、处的各类成果的完成者或承担者先向所在系、部、处申报有关奖项,由所在部门汇总后,集中报学院科研处。申报各类奖项时均须出具有关原件或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各类成果被确认后,经学院有关领导审批,然后交财务处办理奖金发放事宜。

5、各级各类成果的完成人、负责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奖励对象均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负责人,其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领取,其分配比例自行议定;以集体冠名的科研成果奖励对象为该集体,奖金由该集体的负责人领取。学院不负责任何奖项的奖金比例分配。

6、成果的申报、审核和评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若在以上各类成果的申报、审核和评议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除取消当事人的获奖资格,追回所得奖金外,同时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7、以上各类教科研成果除按上述标准进行奖励外,还将折算成具体分值,计入个人学期考核总分,并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晋升等挂钩。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学院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一条: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
下一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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