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财字〔2017〕46号
关于差旅费管理的补充办法
各处室、院部、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学院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经与监察审计处商研、院领导批准,差旅费报销执行财行〔2014〕97号和财行〔2014〕1740号文件外,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补充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差旅费是指本院教职工因工作需要而发生差旅活动产生的费用,因公出国(境)活动管理按照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借项目调研、开会、学习、考察、培训、相关业务单位邀请等名义用公款或项目经费参与和组织外出旅游或从事私自的活动。
三、严格差旅活动的管理。确因工作需要等开展外出活动,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按照定内容、定路线、定时间、定人员的“四定”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公务活动。
四、规范交通工具的使用与管理。为确保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外出时应当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确需乘用校内或社会车辆(有营运资质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出具税务发票,凭据(票)报销。
五、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出差人员必须填报出差审批单,由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外出。
六、实行公务卡结算。出差期间的住宿费、机票、车票、船票、会务费等支出须以公务卡结算(附银行pos小票或交易信息);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采取打卡发放的形式。
七、出差报销制度。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邀请函或会务通知、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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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0日
共印20份
附:出差审批表
教职工出差审批表
申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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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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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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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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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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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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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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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销人在报销时需附此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