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院系部所、中心:
根据省财政厅财行〔2014〕97号文件精神和院财字〔2014〕27号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现就学生代表学院赴外埠参加各类技能大赛或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补充规定如下:
一.城市间交通费: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原则上不乘坐飞机。
二.住宿费: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入住,原则上按150元/人·天限额内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内按40元/人·天,省外按50元/·天标准包干使用,凡由接待单位招待的不享受补助。
四.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30元以内凭据报销。
五.报销管理:遵省财政厅财行〔2014〕97号文件第六章相关条款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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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