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教办〔2008〕6号)、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合改办〔2009〕22号)和《皇冠登录入口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暂行办法》(院学字〔2009〕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构成
(一)合肥市大学生参保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社会资助捐助等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其中,学生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中央和省财政对参保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补助。
(二)学院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的来源。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我院当年在校大学生参保人数,从筹集的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学院,实行包干使用;二是从学院事业收入中适当提取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包干资金不足部分。
二、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院规定
(一)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在学院非指定的定点医院(急诊除外)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得从学生医疗基金中支付。
(二)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应首先在学院卫生室就医。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疾病时,凭本人学生证在学院卫生室就诊、取药,先由个人全额支付医疗费用。按参保学年度,由财务处结算中心集中打印个人医疗费支出明细清单,发给班主任,作为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凭证。
(三)在校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转诊就医。参保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需要或因学院卫生室诊疗条件限制,需转校外定点医院检查、治疗的,须经学院卫生室当日值班医生诊断,并出具《校外门诊转诊单》,方可转往市内学院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急诊可先到校外医院就医,一周之内凭医院病历及缴费发票到卫生室补办转诊手续。凡未经许可私自在校外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校外普通门诊就医指定的定点医院为: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及肥西县人民医院。
(五)校外顶岗实习期间普通门诊就医。毕业班参保大学生在校外顶岗实习期间发生疾病的,可在当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回校后办理报批手续,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待遇。
三、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规定
(一)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范围。参保大学生在学院卫生室或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范围,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
参保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生育和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休学、寒暑假放假等不在校学习期间,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及最高限额。参保大学生所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累计金额的50%比例予以报销,每生每学年报销最高限额为100元,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结算年度。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开学报到之日起至第二学期学生放假之日止。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时间及流程。参保大学生发生的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学生本人垫付,按学年度申请报销。
1.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时间:非毕业班级为每年的9月20日至10月30日,毕业班级为每年的6月15日至30日。以班级为单位集中报销上一学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各班级指定的一名经办人负责登记汇总、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2.参保大学生需要提供的报销材料:(1)在学院卫生室就医的需提供个人医疗费支出明细清单(由学院财务处结算中心集中打印提供);(2)在校外定点医院就医的,需提供医院病历、门诊医疗费发票单据和学院卫生室出具的《校外门诊就医转诊单》等相关报销材料。
3.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流程:各班级经办人填写《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汇总表》,班主任和学生处负责审核参保学生名单、卫生室负责审核医疗费报销范围、财务处负责核定医疗费实报金额。由学生处汇总各班级医疗费实报金额并填制《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审批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本细则从2009年9月起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在实施细则试行过程中,对出现的新问题或遇我省大学生医保政策调整,再作另行规定。
附表1:《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汇总表》
附表2:《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审批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