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关于修订我院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实施细则的通知》(院学字〔2014〕9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就2017届我院参保大学生2016-2017学年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工作通知如下:
2016年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2017届专科生。
1、参保大学生在学院卫生室或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时间范围为2016-2017学年(以校历为准,不含寒暑假);
2、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
3、参保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生育和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休学、寒暑假放假等不在校学习期间(实习期除外),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参保大学生所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报销期内累计金额的50%比例予以报销,每生每学年报销最高限额为200元,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1、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报销收取时间:6月12日为材料截止日期。各班级集中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各班级指定的一名经办人负责登记汇总、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2、各班级需要提供的报销材料:(1)《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汇总表》;(2)参保大学生在校外定点医院就医的,需提供医院病历、门诊医疗费发票单据等相关报销材料。发票须与病历内容一致。
3、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流程:各班级经办人填写《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汇总表》;学生处负责审核参保学生名单;卫生室负责审核医疗费报销范围;财务处负责核定医疗费实报金额;学生处汇总各班级医疗费实报金额并填制《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审批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一)6月12日前各班级汇总班级学生报销单据等资料,填写汇总表报所在学院,交学生处审核。
(二)6月19日前学生处、医务室、财务处完成资料审核,填制审批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