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省属高校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18〕937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2017-2018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三年制专科2016级、2017级及五年制高职2014级在籍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三年制专科2016级、2017级及五年制高职2014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为认定录入贫困生库内的学生。
省教育厅分配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6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332名。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根据各学院二、三年级专科层次学生人数,分配推荐名额如下: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上学年智育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且获得该学年学院二等及以上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级高者优先推荐。智育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特别优秀,申请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智育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2.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各二学院根据学院分配的推荐名额上报候选人,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差额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研究。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上学年综合考评成绩位于班级前15%或位于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前3名,且获得学院三等奖学金。对于智育排名靠前的没有被推荐的学生,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各二级学院按分配的名额评选上报,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等额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研究。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二级学院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把握评审对象、资格条件、评审程序等方面要求,认真组织评审工作。对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在学院奖学金评审的基础上进行。评审程序为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个人申请、班级评选、二级学院推荐、学生处审核、学院审定、名单公示、材料上报。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须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审定,并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3.严格规范评审公示制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推荐名单须在班级公示2个工作日、各二级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逐级报送。
9月21日前,各学院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处。
9月28日前,学生处审核汇总、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0月8日前,将初审合格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上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10月15日前,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1.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2017-2018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7-2018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文档。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2017-2018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7-2018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文档。
1.各学院评审报告是学院评定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各班级分配名额、班级及各学院公示、初评结果等情况。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的纸质版填写要求:所有签名处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学习情况”和“获奖情况”栏由辅导员填写;“推荐意见”栏由辅导员填写,推荐理由必须充分,能体现该学生的优秀表现和突出特点,不能千篇一律;“院系意见”栏须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评价学生的综合表现,并盖公章;党总支书记签名和二级学院公章必须完备。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的电子版报送要求:单个学生的申请审批表为单个Word文档,以“编号+学生姓名”命名,同类申请表放在一个文件夹中,所有表格不得更改表格内容和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