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评选上报2019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名单的通知》(皖教学函〔2019〕1号)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教学〔2004〕7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院2019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实守信,艰苦朴素,作风正派,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
6.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须从学院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
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规定,高职专科生评选比例按毕业生人数的2%,不得突破比例。我院2019年高职专科毕业生人数4423人,评选名额为89人,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1. 3月1日前,各毕业班辅导员组织评选,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送所在学院。
2.3月4日前,各二级学院进行资格审核,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将《2019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推荐名单表》、《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报送学生处(纸质表及电子版)。
3.3月12日前,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将初审合格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审定。
4.3月15日前,经学院研究,确定2019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1.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对照评选条件,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做好评选材料上报工作。对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工作粗疏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责任。
2.规范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表中的“个人基本信息”由本人填写,“思想政治表现”和“获奖情况”由辅导员填写、所在学院审核,“学业成绩”由所在学院填写、教务处审核。
3.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通过后,发文表彰,颁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