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事厅文件 皖人发〔2001〕30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人事(干部)处: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00〕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由省政府公布实施。这是我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将对构筑我省人才高地,实施“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战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贯彻落实《规定》,强化制度建设,促进我省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促进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与实施要求
继续教育是我省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应在政府人事部门的综合指导下,依据国家及本省法规、政策和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按系统分级组实施。从2001年开始,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皆应接受继续教育,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
各地、各部门应明确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指定负责人员,严格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按计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关于继续教育内容设计与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与公共知识两部分。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下,省直各部门、各行业组织应按照专业管理分工,遵循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原则,组织制定各专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大纲),指7导省直、市、县(区)政府业务部门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下达全省继续教育公共知识科目,作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修内容,由省、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公共必修科目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学时数的1/3。
三、关于继续教育形式与学时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下列形式视为脱产学习。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
(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3、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办班项目审核单位认定。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
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三)个人自学
个人自学形式限于“有考核的自学”和“有指导的自学”两种。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申报自学方案,经认可后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1、有考核的自学:完成自学计划后,参加有关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2、有指导的自学: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单位认可后指定指导教师。完成自学计划者,撰写自学报告,经指导教师评定合格后,报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36学时。
(四)参加学术会议
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5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
参加学术会议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五)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1、国家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40学时、36学是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
2、省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学时、25学时、20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六)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5学时。
2、发表论文(译文):
(1)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5学时。
(2)在省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3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七)参加援藏、援外、国(境)外学术活动及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支教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人事部门认定后,按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八)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或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6学时。
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
四、关于继续教育证书使用
继续教育证书是完整、系统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保管,涂改、伪造无效。证书损坏、丢失后,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仍需使用原编号),并出具单位存档的个人继续教育登记表,进行重新登记、验证。
凡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出示继续教育证书,经人事部门审验合格后予以推荐评审资格或聘任职务。凡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对象者,未完成既定继续教育任务或考试考核不合格,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