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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部分项目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2/08 点击量:

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和〈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皖教办〔20138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部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教办〔201587号)精神,在高校推荐、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研究,批准有特色高水平高校建设计划等四大计划立项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振兴计划项目建设和经费资助

振兴计划项目承担高校要认真组织制定项目建设计划,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于2016115日前,将《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任务书》(附件2)一式三份报省教育厅备案。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所有入选高水平大学的高校建设方案需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

资助建设经费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经费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学校自行筹措解决。项目申报过程中,主管部门承诺的经费必须如期足额到位。根据省财政厅意见,专业改造与新专业建设项目、重大教学改革资助项目、教学成果奖励项目的经费纳入提升计划管理,各省属本科高校在“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除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外,其它各级各类高校项目建设经费由学校自行筹集。

二、振兴计划项目管理

省级振兴计划项目管理依据《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各高校每年12月底前,在对本校振兴计划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向省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省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振兴计划”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行为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项目建设进展较好、成果突出的项目将给予奖励。

三、有关要求

实施振兴计划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抓手,是我省高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各高等学校要紧紧围绕科学定位、特色发展、提高质量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并积极实施本校振兴计划和提升计划建设方案,积极构建质量提升体系。要进一步加强振兴计划项目建设的执行和监督力度,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的实现。我厅将于今年启动振兴计划年度督查工作。

 

 

2015年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部分项目名单

 

 

             安徽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20

上一条: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名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公布2013年度省级质量工程项目专项经费(学院自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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