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教高〔2008〕5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8〕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科学定位、分类指导、特色发展”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省高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包括重点高校、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和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精品课程和数字图书馆建设、实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教学改革研究、教学成果奖励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和教学评估与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等六个方面内容。本办法所称“质量工程”项目为以上六个方面规划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质量工程”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资金管理按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721号)执行。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厅、财政厅共同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学校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厅、财政厅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每年12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国家级、省级、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三、申报立项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分公共系统建设项目和学校建设项目两类。公共系统建设项目是指为高等学校服务的资源共享平台和管理平台的项目,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或者由一个单位牵头、若干单位共同承担。学校建设项目指学校有较好的建设基础,自行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
第十条 公共系统建设项目和学校建设项目的申报,依据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采用学校或单位直接申报的方式。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项目指南;
(二)高等学校或者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教育厅、财政厅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
四、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实行滚动建设制度。中期建设成效特别显著的校级项目,经学校申请和专家评估,可滚动进入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各“质量工程”项目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