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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

发布时间:2009-03-10 来源:安徽教育网

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校风、教风建设相互促进、相互影响。近年来,我国一些高校个别人员学术不端行为时见报端,对高校及学术研究队伍的社会现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为了杜绝我省高校出现学术不端情况,日前,省教育厅专门出台《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要求各高校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 《意见》强调加强学术自律,严格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维护学术和学者的尊严。

一是坚持正确方向。学术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二是遵守国家法律,以及新闻宣传、民族宗教、保密等相关规章制度。

三是树立良好学风。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学术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反对伪造、篡改文献资料、实验数据,自觉营造良好学风。

四是热爱学术事业。勇于承担学术责任,认真履行学术义务,潜心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推动学术进步,不断进行学术创新。

五是锐意求是创新。以追求方法创新、理论创新、观点创新、领域创新、应用创新为目标,避免低水平重复。

六是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学术评价活动中,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

七是积极开展学术批评。勇于开展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理服人,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别人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不得利用职权或学术声誉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八是规范引用学术成果。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均应详加注释,注明出处。不得把所引用的他人学术成果构成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九是认真履行科研合同。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应与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变动,应事先征得资助方和项目批准方的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按照要求标注项目来源、资助单位和项目批号。

十是落款署名实事求是。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不得在成果上署名,未经原作者同意不得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应按照对该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

十一是如实登记学术经历。在填写、登记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他人成果据为己有,不得改动署名排序,不得改变成果性质。

十二是客观介绍学术业绩。介绍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业绩时,应客观、公正、全面、准确,不得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他人的学术业绩。

《意见》要求各高等学校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为学术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建立学术评价制度。建立符合各学科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要把是否发现新问题、挖掘新材料、获得新数据,是否提出新观点、采用新方法、构建新理论,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作为衡量成果质量的主要指标。坚决克服简单以数量多少评价学术水平、评价人才、评价业绩的做法。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评价机构应严格遵守评价制度、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客观、准确地提出评价意见,并对评价意见负责。

二是建立同行专家评价和优秀成果代表作制度。对学术的评价,应由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作出,应把优秀成果代表作作为评价学术成就的主要依据。在学术评价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专家学术评价信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学术刊物来稿审读制度。高等学校出版社、学术期刊编辑部要明确审读原则、审读程序、审读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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