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学院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及时、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使学院办公室督办工作尽快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办工作的对象
督办工作的对象为学院各单位或相关工作人员。
二、督办工作的内容
(一)上级来文的落实情况,包括上级机关布置的重要工作、重要决定,上级领导批示等;
(二)学院重要发文和安排的重要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学院党委会、教代会、院长办公会、院行政办公例会和院专题协调会上所作出的决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学院领导在重要大会上讲话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重大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
(六)学院各单位工作职责的执行情况;
(七)学院领导批办、交办的工作或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督办工作的方式途径
(一)学院办公室主要采取书面通知、电话联系、上门
催办或召开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督办工作的承办单位或责任人按照规定要求办结督办事项。对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结的重大事项,分阶段进行跟踪督办,以便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落实、进展情况,协调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单位接到督办事项通知后,应严格按要求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学院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确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办公室说明原因。
(三)办公室在每学期期末放假前,将各部门完成督办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院领导报告。
四、督办工作的奖惩
(一)对于能较好完成督办工作事项的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学院将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新办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本单位所督办事项的落实;具体承办相关督办事项的工作人员为督办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督办事项。对于推诿扯皮、久拖不办,或因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